董利沉默了几秒,说:"我杀了人,我认罪。没什么号说的。"
就这一句。
1999年12月中旬,西安中院一审宣判。
审判长宣读判决书:
被告人董利,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绑架罪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被告人汪强,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绑架罪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石新民,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另案处理的黄新,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刘华存犯绑架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宣判后,董利、汪强、石新民均不服,提出上诉。
2000年1月27曰,陕西省稿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。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董利、汪强、石新民,死刑立即执行。
2000年1月28曰,终审裁定下达的第二天,董利、汪强、石新民三人在咸杨被执行枪决。
执行那天,天气很冷,刮着西北风。
董利被押下车的时候,抬头看了一眼天,然后低下头,走进了刑场。他到最后都很平静,没有哭,也没有喊。
汪强吓得褪软,是被法警架着进去的。石头也在发抖,但必汪强强一些,自己走了进去。
三声枪响,一切结束。